【热点普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造谣有法规!

2021-04-04 17:14

近日,

备受关注的杭州“取快递被造谣出轨”案,
有了新进展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
依法以涉嫌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我们总说,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
然而也有很多人并不这样认为,
造谣、诬告层出不穷......
事实上,
网络造谣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!网络造谣 面临多重法律问责
一、民事责任
网络造谣,侵犯个人、法人、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、荣誉权的,需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99条规定: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,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、名称、个人信息;使用不合理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1165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1183条规定: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二、行政责任
网络造谣,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但尚不构成犯罪的,公安机关可以对造谣人进行行政处罚,比如拘留、罚款等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规定:散播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刑事责任
网络造谣,构成犯罪的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,比如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,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诽谤罪等。
比如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,《刑法》第291条规定,情节严重的,对首要分子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比如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《刑法》第221条规定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从南京机场的疫情防控指示牌遭人恶意篡改,涉案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,到如今杭州“取快递被造谣出轨”案,由“自诉”转“公诉”......一件件网络造谣案发出的是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”的强烈信号。
“玩笑“”有度
望道德能长存于每个人心中
■ 来源:央视新闻客户端及网络整理
■ 制作:政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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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【热点普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造谣有法规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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